今天是:

信息详情

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援律师执业证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21-08-25 16:13:46     浏览次数:

一、法律依据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1213日司发通〔2018131号)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八条  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第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八条 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

1陕西省两公一法律师申报表,原件一式三份(登记表需粘贴照片;申请人需在律师执业申请书中申请人处亲笔签名;个人简历填写不能断档,需精确到月,简历从大学写到现在的单位);

2、身份证、学历证、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两份省外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者,提交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调档证明。

3、单位同意申请公职公司、法援律师的正式文书(主送单位为陕西省司法厅,公职、公司律师需明确业务主管部门内容包括:本人身份、工作年限、从事法律业务工作年限、工作经历、执业经历、上年度考核结果)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申请公职律师需明确身份;申请法律援助律师需附编办文件。

*需满足从事法律业务工作两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4、申请公司律师的,需提交公司是国企的相关证明,复印件两份;

5、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两份(公职、法援律师提交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62寸蓝底免冠照一张(贴到一张A4纸上,并注明本人姓名及单位);

7、以上材料全部扫描彩色原件,按顺序排列,并做成一个WordPDF电子版。

8、单位开具的介绍信一份。

*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及单位公章。

二、办理流程

1区县党政机关申请资料交至各区县司法局,市级党政机关、市属及以下国有企业的公司律师申请材料交至西安市政务服务大厅(东厅),受理人员进行初审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受理人员自受理之日起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并将备案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三、办理机构

1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东厅)

受理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89

联系电话:86785291

2、新城区司法局  联系电话:87421769

3、碑林区司法局  联系电话:89625285

4、莲湖区司法局  联系电话:87331931

5、雁塔区司法局  联系电话:81540893

6、灞桥区司法局  联系电话:62093915

7、未央区司法局  联系电话:86362915

8、阎良区司法局  联系电话:86865631

9、临潼区司法局  联系电话:83920930

10、长安区司法局  联系电话:85290152

11、高陵区司法局  联系电话:86918862

12、鄠邑区司法局  联系电话:89017158

13、蓝田县司法局  联系电话:82721595

14、周至县司法局  联系电话:87113848

15、高新区党群工作部  联系电话:87305741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援律师申请登记表.doc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西安律师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 2007-2021 西安市律师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西安律师网业务信箱:xalvxie@163.com 电话:88637402 传真:88614040
陕ICP备13000805号-1 技术支持:北京法海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