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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初审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9-01-03 16:16:24     浏览次数: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10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9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

第三十三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第三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由拟设立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决定是否准予设立分所。具体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设立分所的,由设立许可机关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二、办理条件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二)有自己的住所;

(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发达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一至二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十万元。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律师业发展状况,需要提高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申报材料

设立人在获得省司法厅下发的《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后即可提交下列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原件一式二份)。

2、律师事务所(总所)符合《章程》规定的合伙人会议关于设立分所的决议(内容应包括分所设立、派驻律师,分所负责人,分所设立资产等相关问题,原件一式二份);

3、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原件一式两份)

4、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式二份)

5、拟任分所负责人的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原件一式两份)

6、本所执业许可证,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所在律师事务所总所公章)

7、派驻律师个人简历(加盖所在律师事务所总所公章),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8、陕西省司法厅下发的《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9、资产证明: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10、住所证明:提交非住宅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租赁合同,出租方产权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11、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本所盖章,原件一式两份)

12、党建计划。(本所盖章,原件一式二份)

四、备注要求:

1、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上述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二份,请将有原件的申报材料归集到一份里,其余一份可以为复印件,使用A4纸进行装订并编排目录和页码。

3、以上所有申请材料均需附电子版一份(证件需扫描原件),电子版材料应当按照纸版材料目录顺序排列,放在一个Word文档里。

4、凡提交的复印件需盖律所公章,并在提交材料时须审核原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获得省司法厅下发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审核通知》后,使用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报送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受理人员进行初审: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准确核实申请人情况及申请材料真实性。根据申请材料具体情况,与申请人面谈,制作谈话笔录,对办公场地进行实地勘验。(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3、经审查,对符合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条件的,形成审查意见,并同全部申请材料一起报送省司法厅审核。

六、受理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东厅)司法服务区B05窗口

    受理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89号

    联系电话:86785291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表.docx

派驻律师个人简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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