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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初审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9-01-03 16:39:04     浏览次数: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二、办理条件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五)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至少有两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三、申报材料

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原件一式二份)。

2、省司法厅下发的《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3、发起人个人简历表(加盖所在律师事务所公章,原件一式二份)。

4、发起人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执业鉴定和知悉其设立律师事务所并同意与其解除聘用关系,为其办理离所手续的意见(设立人为原所合伙人的,应先办理原所退伙手续);如发起人原系在西安市外其他地区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要出具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有无违法违纪情况的执业鉴定和是否具备法定发起人条件的意见(原件一式两份)。

5、发起人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6、省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发起人的存档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及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一式二份)。

7、发起人协商确定的《律师事务所章程》,(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发起人共同签字,注明签字时间。原件一式二份)。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发起人共同签字,注明签字时间。原件一式二份)。

设立国资所,还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和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设立登记的占编律师的有关材料、县级司法局出具的同意负责人人选的证明等(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8、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的会议决议(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不提交此项材料,会议决议原件一式二份)。

9、资产证明: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10、住所证明:提交非住宅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租赁合同,出租方产权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11、党建计划。(发起人共同签字,注明签字时间。原件一式二份)

四、备注要求:

1、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上述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二份,请将有原件的申报材料归集到一份里,其余一份可以为复印件,使用A4纸进行装订并编排目录和页码。

3、以上所有申请材料均需附电子版一份(证件需扫描原件),电子版材料应当按照纸版材料目录顺序排列,放在一个Word文档里。

4、凡提交的复印件需盖律所公章,并在提交材料时须审核原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获得省司法厅下发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审核通知》后,使用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报送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受理人员进行初审: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准确核实申请人情况及申请材料真实性。根据申请材料具体情况,与申请人面谈,制作谈话笔录,对办公场地进行实地勘验。(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3、经审查,对符合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形成审查意见,并同全部申请材料一起报送省司法厅审核。

六、受理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东厅)司法服务区B05窗口

   受理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89号

   联系电话:86785291


 

发起人个人简历表.doc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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