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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申请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9-01-03 16:40:47     浏览次数: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10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9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二、办理条件

章程、合伙协议发生变更的律师事务所

三、申报材料

1、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召开合伙人会议,就章程、合伙协议变更部分进行表决,并形成合伙人会议决议(原件一式两份);

3、填写《章程变更登记表》、《合伙协议变更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4、变更后的章程、合伙协议(合伙人在变更后的章程上签名并注明日期,原件一式两份)。

四、备注要求:

1、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上述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二份,请将有原件的申报材料归集到一份里,其余一份可以为复印件,使用A4纸进行装订并编排目录和页码。

3、以上所有申请材料均需附电子版一份(证件需扫描原件),电子版材料应当按照纸版材料目录顺序排列,放在一个Word文档里。

4、凡提交的复印件需盖律所公章,并在提交材料时须审核原件。

五、办理程序

1、律师事务所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受理人员进行初审: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受理人员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六、受理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东厅)司法服务区B05窗口

   受理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89号

   联系电话:86785291


 

合伙协议变更登记表.doc

章程变更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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