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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备案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9-01-03 16:42:51     浏览次数: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变更住所,需要相应变更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将有关变更情况通知律师事务所迁入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事务所拟将住所迁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

二、申报材料

1、变更住所地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合伙人会议决议(原件一式两份)或国资所主管机关的决定(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个人所不需提供);

3、《住所变更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4、提供变更后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和出租人对该出租房产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一式两份);

5、新办公场所物业出具的办公场所已符合办公条件及办公面积证明(原件一式两份);

6、提供原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律师事务所需在复印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一式两份);

7、因地址变更引发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章程》的变更,就变更部分形成合伙人会议决议(原件一式两份);

8、填写《合伙协议变更登记表》、《章程变更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9、变更后的章程和合伙协议(合伙人在变更后的章程和合伙协议上签名并注明日期,原件一式两份);

10、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备注要求:

1、律师事务所变更地址,原则上变更后面积要大于原来办公面积(且必须大于200平方米)且办公场所应为商用楼宇;

2、律师事务所跨县、区变更住所,还涉及变更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所以律师事务所拟变更地址前应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条件符合后再搬迁、变更。

3、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上述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二份,请将有原件的申报材料归集到一份里,其余一份可以为复印件,使用A4纸进行装订并编排目录和页码。

5、以上所有申请材料均需附电子版一份(证件需扫描原件),电子版材料应当按照纸版材料目录顺序排列,放在一个Word文档里。

6、凡提交复印件的在提交材料时须审核原件。

四、办理程序

1、律师事务所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受理人员进行初审: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受理人员自受理之日起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并将备案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五、受理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东厅)司法服务区B05窗口

  受理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89号

  联系电话:86785291


 

合伙协议变更登记表.doc

章程变更登记表.doc

住所变更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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