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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9-01-03 16:49:54     浏览次数:

一、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9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二、申报材料

1、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组织形式变更的内容、变更的原因,以及对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权债务承担的说明,含区县司法局审查意见,原件一式两份);

2、申请变更合伙所的应提交有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原件一式两份);国资所申请变更的应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撤销编制的文件(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3、变更发起人简历及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

4、省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变更发起人的存档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及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一式二份)。

5、因组织形式变更引发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章程》的变更,就变更部分形成合伙人会议决议(原件一式两份);

6、填写《合伙协议变更登记表》、《章程变更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7、全体变更发起人签名的修改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变更为个人所的除外,原件一式两份);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9、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

三、备注要求:

1、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上述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二份,请将有原件的申报材料归集到一份里,其余一份可以为复印件,使用A4纸进行装订并编排目录和页码。

3、以上所有申请材料均需附电子版一份(证件需扫描原件),电子版材料应当按照纸版材料目录顺序排列,放在一个Word文档里。

4、凡提交的复印件需盖律所公章,并在提交材料时须审核原件。

四、办理程序

1、律师事务所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受理人员进行初审: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受理人员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六、受理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东厅)司法服务区B05窗口

   受理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89号

   联系电话:86785291


合伙协议变更登记表.doc

章程变更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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