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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执业申请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9-01-04 15:46:39     浏览次数: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10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9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十条 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3、《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申领管理办法》(200336日陕司通20035号)

二、办理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5、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一年内申请执业,超过一年的须律师协会重新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

7、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2)经所在单位同意。

8、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和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和司法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登记表需粘贴照片;申请人需在律师执业申请书中申请人处亲笔签名;律师事务所应对申请人出具鉴定意见,并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亲笔签名,律师事务所盖章;个人简历填写不能断档,需精确到月,简历从大学写到现在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收原件一式三份。)

2、申请人的学历资格证明。

1)身份证;

2)学历证书;

3)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

*省外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者,提交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调档证明。

以上三项材料经查验后提交复印件份。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根据自身情况提交其中一项)

1)干部或工人身份的附辞职文件或辞职证明书;

2)退休人员附退休证,经律所查验后提交复印件一份;

3)大学应届毕业生附与应聘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就业协议;

 

4)户口在城镇、农村的,又未显示农民身份,可以由所在镇、村组出具未就业证明,加盖镇、村组公章;

5)户口在社区的,可以由社区出具未就业证明,加盖所在社区公章;或本人提交未就业承诺书。

以上(1)、(3)、(4)、(5)项材料均需提交原件一份。

4、人事存档证明。

1)省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红头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2)人事代理合同书,经查验后提交复印件份。

5实习合格证明(根据自身情况提交其中一项)。

1)省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人员登记表》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不在原实习所执业的,需出具原实习所离所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2)重新申请执业及外省转入人员,应提交原执业证复印件二份。

6、与律师事务所签定的专职律师聘用协议原件两份。

7、本人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过失犯罪的须说明)

8、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贴于一张A4纸上,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及申请人姓名)。

9、以上材料全部扫描彩色原件并做成一个WordPDF电子版。

(二)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登记表需粘贴照片;申请人需在律师执业申请书中申请人处亲笔签名;律师事务所应对申请人出具鉴定意见,并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亲笔签名,律师事务所盖章;个人简历填写不能断档,需精确到月,简历从大学写到现在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收原件一式三份。)

2、申请人的学历资格证明。

1)身份证;

2)学历证书;

3)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

*省外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者,提交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调档证明。

以上三项材料经查验后提交复印件份。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申请人的工作证、教师资格证(法学)和职称证,经查验后提交复印件二份,加盖律所公章;

2)申请人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需所在院系盖章)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需人事部门和所在院系同时盖章)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4、人事存档证明。

申请人所在的法学院校或法学研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5实习合格证明(根据自身情况提交其中一项)。

1)省律师协会出具的《实习人员登记表》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不在原实习所执业的,需出具原实习所离所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2)重新申请执业及外省转入人员,应提交原执业证复印件二份。

6、与律师事务所签定的兼职律师聘用协议原件两份。

7、本人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过失犯罪的须说明)

8、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贴于一张A4纸上,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及申请人姓名)。

9、以上材料全部扫描彩色原件并做成一个WordPDF电子版。

四、备注要求

1、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以上所有申请材料呈报单位应认真审查,核对原件,并在所有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同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3、申请材料均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目录排序。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执业证材料。受理人员进行初审: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3、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批。

六、受理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东厅)司法服务区B05窗口

受理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89

联系电话:86785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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