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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关于涉黑涉恶投诉案件的调查制度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9-05-29 18:32:3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建设法治西安、平安西安,努力维护我市律师行业执业秩序,促进我市律师行业和谐稳定,结合纪律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涉黑涉恶投诉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调查与惩戒相分离。

第二章  专案组调查制度

第四条  专案组由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纪律委员会主任担任专案组组长。

第五条  专案组成员5-7人,须以中共党员为主,具有刑事案件执业经验。

第六条  重大、疑难、复杂涉黑涉恶投诉案件,报西安市律师协会批准,可以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参加专案组。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制度

第七条  设立涉黑涉恶投诉案件“绿色通道”,做到快速受理,由纪律委员会主任在受理后24小时内成立专案组。

第八条  建立请示报告制度,针对涉黑涉恶投诉案件,由专案组组长在专案组成立后2小时内向西安市律师协会及司法行政主管机关上报备案。

第九条  专案组成立后立即与被投诉会员联系(被投诉会员系律师的,同时联系被投诉会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并要求律师事务所在48小时内提交律师事务所《自查报告》、被投诉律师《申辨意见》及相关案卷。

第十条  专案组在收到《自查报告》、《申辩意见》后72小时内约谈投诉人(或举报人)与被投诉会员。

第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专案组全体成员在48小时内对案件进行和议,并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专案组制作完成调查报告后,由专案组组长在24小时内提请召开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提交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纪律委员会全体会议形成决议后72小时内,专案组向投诉人(或举报人)与被投诉会员送达投诉结果告知书,并向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报送。

第四章  保密制度

十四  所有涉黑涉恶投诉案件的文件材料,均为涉密材料。严格执行涉密文件制发、文件传阅、文件管理及文件借阅登记等制度。

十五  针对涉黑涉恶投诉案件的文件材料,切实做好文件的打印、收发、登记、传阅、办理、保存、归档等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范围,不得转发、复印、拍照涉密文件,防止文件丢失和发生泄密事件。

十六  涉黑涉恶投诉案件的文件材料必须在有一定保密措施的专门文件橱柜加锁保存。

十七  涉黑涉恶投诉案件的调查工作、各类会议,均应保密,不得公开。会议作出的决定和讨论中涉及保密事项的,除有关必要的传达的人员和内容外,任何人不得在其他场合向外透露。

十八  投诉人(或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材料等均为秘密文件,专案组成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群众举报的、排查梳理的、上级部门交办的涉黑涉恶线索内容、涉及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线索内容、具体核查的案情,除有关协调会议、专案汇报等必要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在其他场合向外透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相关调查规定,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西安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西安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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