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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涉黑涉恶案件工作制度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9-06-06 18:42:57     浏览次数:

为了贯彻中省市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部署,落实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市政法委、市扫黑办《关于加强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等精神,现制定律师依法代理涉黑涉恶案件工作制度。

一、接案管理制度

1、律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代理涉黑涉恶案件时要本着审慎的原则,加强接案审查,依法依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照规定收取代理费用。

2、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

3、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得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

二、报告备案制度

1、律师事务所受理涉黑涉恶案件后,应于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当日内填写《律师事务所代理涉黑涉恶案件备案表》,同时报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备案。

2、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过程中,遇到重要问题和需协调解决的紧急事项要及时向区县司法局反映上报。区县司法局在接到律师反映的紧急事项后应立即向西安市司法局进行报备。

三、集体研究制度

1、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过程中,律师事务所要组织集体研究讨论,依法提出案件处理方案和辩护代理意见。特别是承办律师拟做无罪辩护或改变案件定性时,要扩大集体研究范围,必要时可以邀请市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参加研究讨论,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精神和要求以及有关制度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2、集体研究后的案件处理方案和辩护代理意见应及时向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进行备案。报送信息应当保证填报的案件信息准确、完整,并及时对案件出现的变化和调整情况进行信息更新。

四、档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要严格管理本所公章、委托代理协议等法律文书,防止私自收案收费情况发生。涉黑涉恶案件备案登记表、集体研究会议记录等工作台账要规范要素齐全。

2、要加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档案管理,防止出现失密泄密和不当传播的情况。

五、检查督察制度

1、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律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辩护代理检查督导制度,指定专门业务机构或专人负责对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加强办案质量监督和风险管理,指导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发现律师办案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2、各区县司法局要及时了解掌握区属律师接受涉黑涉恶案件代理的有关信息,并进行重点跟踪指导,做好律师代理涉黑涉恶案件的监督指导、协调和旁听工作。

3、市司法局要全面掌握全市律师代理涉黑涉恶案件情况,指导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做好律师代理涉黑涉恶案件的监督指导、旁听工作;对省属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我市涉黑涉恶案件,做好协调沟通工作;要定期开展律师办理涉黑恶案件督导检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查漏补缺,压实责任,督促及时整改。

六、宣传激励机制

1、通过开展“扫黑除恶律师宣传日”活动,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积极营造全社会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督促律师事务所指派政治过硬、业务能力强、能够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和要求、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律师具体承办涉黑涉恶案件。对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予以表彰,有效激励广大优秀刑辩律师积极开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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