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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考核规范答疑(四)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20-01-02 11:13:01     浏览次数:

根据实习人员考核工作的需要,我们结合实习考核系列规范和实习考核工作经验、以及实习人员关注的问题,进行集中答疑,继续做出了以下《实习规范考核答疑(四)》,以便于指导实习工作,提高实习和实习考核工作质量。也希望我们的努力,能为广大实习人员、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带来帮助!

 

  陕西省律师协会会员(业务)部

 

  陕西省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专门委员会

 

  二O二0年一月二日

 

  实习考核规范答疑(四)

 

  1、实习人员参与证券业务、房地产业务、公司改制、破产重整等非诉业务工作文书,能否按提供多份不同类别实训材料对待?

 

  答:非诉业务是律师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其业务周期长、法律关系复杂多样等特点,实习人员跟随指导律师参与非诉业务,完成的法律关系不同的各类型法律文书,可以作为实习过程中实务训练材料在面试考核中提交,不视为“一个案子拆分成数项实务训练文书提交”的情况,可以按提供多份不同类别实训材料对待。

 

  2、公务员辞去公职后能否申请律师实习?相关法律文件如何规定?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申请律师实习,是否有时间、工作业务方面的限制?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答: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社部,人社部发〔2009〕69号)、《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公务员局,2017年5月26日)的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公务员离职后超过三年(领导)或者两年(其他)的,应准予申请律师实习;离职未满三年(领导)或者两年(其他)的,由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与离职人员原单位接洽,并由离职人员原单位出具是否违反行业规定的认定文件,省律协根据离职人员原单位出具的认定文件决定是否准予律师实习。

 

  3、实习人员跟随指导律师代理诉讼案件,能否接受当事人特别授权?

 

  答:关于实习人员是否能接受当事人的特别委托,没有限制性规定,但是实习人员不能独立承办案件,应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协助参与案件的办理。

 

  4、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在形式审查提交的书面材料基础上,如何更注重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综合素质、基本业务技能的考察?

 

  答: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第八条规定,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具体考核的事项给予了规定。

 

  第九条  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  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无《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

 

  (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第十二条  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且,陕西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标准指引(试行)》第十五条对面试考官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规定。这些内容均是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执业素养、实习情况等方面的考察。

 

  5、实习人员跟随指导律师团队工作,个别委托协议或委托书无法体现实习人员名字,是否会导致面试不通过?

 

  答:随着改革开放程度越来越高,市场经济越来越活跃,对律师服务的专业化、团队化要求也越来越高,不可避免地出现实习人员跟随指导律师团队工作并接受指导律师指导的情形。实习人员除提交的两本完整案卷必须是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外,其他实务训练材料也应当跟随指导律师办理,个别委托协议或委托书没有出现实习人员的名字,但须有指导律师名字,实训材料要能够充分体现实习人员参与工作的痕迹,且实习人员对参与的工作非常熟悉,即达到考核的目的。面试是否通过,需综合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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