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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标准指引(试行)》《陕西省律师协会实习指导律师守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5-21 21:23:43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标准指引(试行)》《陕西省律师协会实习指导律师守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杨凌示范区联络组,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标准指引(试行)》和《陕西省律师协会实习指导律师守则(试行)》已经2017年11月23日省律协七届二次常务理事(扩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陕西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标准指引(试行)》
 
      2.《陕西省律师协会实习指导律师守则(试行)》

  

2017年11月27日

 
 
 附件一
 
  陕西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
标准指引(试行)
 
  (2014年4月12日经省律协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2017年11月23日经省律协七届二次常务理事(扩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活动,确保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的公平、公正,根据《陕西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实习人员面试考核(以下简称“面试考核”)是指:实习人员一年期满,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受理该实习人员的申请后,省律协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结合该实习人员所提交的申请面试考核材料对其进行的面试考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面试考核标准是指:考核委员会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时所遵循的基本标准。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第四条面试考核的指导思想是:规范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的社会责任感,督促其践行律师职业操守,全面提升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面试考核的目标要求是:以考核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价值观为核心,以考核实习人员是否掌握了律师业务基本执业技能,初步具备独立执业技能为重点,全面核实实习人员是否规范执行有关的实习管理规定和完成实习任务的情况。
 
  第三章  组织考核
 
  第六条面试考核由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省律协秘书处具体安排考核工作。
 
  第七条考核小组由5人组成,具体组成人员由考核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考核小组成员不得面试其本人指导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如出现前述情形的,该考核小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考官条件
 
  第九条面试考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心律师事业;
 
  (二)熟悉律师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三)在律师事务所执业10年以上;
 
  (四)热心公益,按时参加律协安排的考官任务;
 
  (五)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第十条省律协将对考官库考官进行动态调整。考官若两次无故不履职或请假3次以上视为自动放弃考官资格;考官不认真履职的,将不再安排担任考官。
 
  第五章  书面审查
 
  第十一条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
 
  实习期满后,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面试考核的,应当在实习期满后2个月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省律师协会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延期时间最短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考核申请及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律师协会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十二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六十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交下列申请面试考核的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面试考核当天提交);
 
  (二)《实习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贴小二寸蓝底免冠证件照);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原件一份、复印件四份;
 
  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老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确保其真实性。
 
  (四)实习人员参与办理法律事务案卷(2本以上);
 
  (五)考核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应按省律协要求准备《实习鉴定书》及相关考核材料,实习人员提交实习考核资料是否合格,由面试考核考官认定,后果由实习人员承担。
 
  第六章  面试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所提交的申请面试考核材料对实习人员进行综合面试考核。
 
  第十五条面试考核由主考官主持,贰号副考官在核实了实习人员身份后,主考官宣布面试考核开始,先由实习人员进行简单的自我陈述。考官涉及问题如下:
 
  一、主考官涉及问题
 
  1、实习人员在律所的实习情况及实习期间的心得体会
 
  重点考察: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及指导情况;实习人员完成工作情况;实习期间的心得体会等。
 
  2、实习人员的职业规划
 
  重点考察:实习人员的业务特点、专业方向及职业规划等。
 
  3、律所是怎么管理实习人员的
 
  重点考察:律师事务所针对实习人员管理的制度;事务所在实习管理工作中有哪些值得肯定、推广的经验及存在哪些不足等。
 
  4、指导老师是怎样指导实习人员的
 
  重点考察:指导律师的履职情况及指导方式;实习人员从指导老师那里得到了哪些知识及技能;实习人员希望指导老师如何对自己进行指导等。
 
  二、壹号副考官涉及问题
 
  1、对实习人员综合素质的考察
 
  重点考察:结合实习人员提交的实务训练材料,考察实习人员的逻辑思维能力、基础专业知识、基本素养、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实习人员是否参与实务训练等。
 
  2、对实习人员基本业务技能的考察进行提问
 
  重点考察:结合实习人员提交的实务训练材料,考察处理具体法律事务的能力;与客户沟通的能力;突发事件处理的能力等。
 
  3、实习人员提交法律文书的考察
 
  重点考察:提交工作文书是否规范等。
 
  三、贰号副考官涉及问题
 
  1、根据面试材料,询问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情况
 
  重点考察:实务训练中对案情分析研判、法律适用等的掌握情况;对案件实体、程序、诉讼、仲裁、非诉方面业务的掌握;经验和不足之处等。
 
  2、针对提交的具体案件提出相应的问题
 
  重点考察:简述案情;操作过程;案件分析等。
 
  3、针对提交的案件类型(诉讼或非诉)提出相关基础法律知识的问题
 
  重点考察:根据实习人员的具体情况确定。
 
  4、实习人员提交案卷中法律文书的考察
 
  重点考察:提交案卷中法律文书是否规范、是否齐全等。
 
  四、叁号副考官涉及问题
 
  1、《律师法》、《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学习掌握情况
 
  2、对防范执业风险的认识
 
  重点考察:通过实习人员提交的实务材料判断办案类型,考察实习人员实习业务工作,对执业风险的认识和体会,如何处理利益冲突等。
 
  3、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考察
 
  重点考察:对当前政治方向的掌握、了解情况等。
 
  五、肆号副考官涉及问题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试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陕西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陕西省律师协会实习指导律师守则》等相关规定条款的学习掌握情况;
 
  2、对陕西律师行业的了解
 
  重点考察:实习人员对律师协会职能、陕西律师业现状等方面的了解情况等。
 
  3、实习人员对提交10项实务训练熟悉程度等;
 
  4、对实习集中培训、网络培训有哪些建议等;
 
  5、对实习人员提交实习鉴定书是否符合要求,规范方面等进行考察。
 
  六、主考官最后点评
 
  1、简要小结
 
  2、提出不足
 
  3、给出建议
 
  4、提出今后的执业指导。
 
  备注:考官在实习人员回答完后,若实习人员回答的不全或不对,考官应告诉实习人员正确答案。
 
  第十六条考核时,考核小组5名成员均应对实习人员进行发问,并根据实习人员的应答情况,按照评分标准独立进行评分并填写《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评分表》。
 
  面试考核应当采取互动问答的方式进行。每名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
 
  第十七条考核结束后,省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汇总得分情况和综合评价,确定实习人员考核结果。对于面试考核不合格实习人员,主考官在《面试考核成绩单》上对实习人员作出书面评语。
 
  第十八条面试考核实行100分制评分标准,考官应实事求是地依据每个项目满分(100%)、及格(60%)、不得分(0%)的评分标准给予每项相应的分数。实习人员每个考核项目得分应当不低于60%(包括本数),单项成绩或总成绩低于60%均视为不合格。年度面试考核不合格率原则上不低于10%。
 
  第十九条通过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公示10日之后,即可领取实习人员登记表;面试考核未通过,由考核小组决定实习延期3至12个月后重新申请考核。面试考核未通过人员应在公示期满起60日内办理不合格手续,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视为自动放弃当次实习资格。再次申请律师执业的,应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经陕西省律师协会授权负责考核的市级律师协会应按照本指引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未规定的依照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由陕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指引由陕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自2017年12月1日施行。陕西省律师协会2014年4月12日发布的《陕西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标准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二
 
  陕西省律师协会实习指导律师守则(试行)
 
  (2017年11月23日经省律协七届二次常务理事(扩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指导律师的行为,保障实习人员的实习权益,提升实习人员的综合素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陕西省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陕西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所称的指导律师,是具备《陕西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市级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实习指导律师的条件,在本地确定一批实习指导律师,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及省律师协会备案。省直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由省律师协会确定,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三条指导律师的实习指导活动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和指导,接受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指导律师应当具有八年以上的连续执业经历,县域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律师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连续执业经历。
 
  第五条指导律师应当忠诚律师事业,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和思想品德修养,具有高尚的律师职业道德,能为人师表。
 
  第六条指导律师除应当有丰富的专业理论基础外,还应当具备与律师执业相关的其他综合性专业知识,以利于全面培养、提高实习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七条指导律师应当有较强的业务指导能力、阐释论证能力和法律实务技能,同时,指导律师还应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社会对律师执业的需求,不断更新、改进对实习人员所传授知识和实务技能,保证指导水平和指导质量的提高。
 
  为提高指导水平,指导律师应当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业务学习,并接受律师协会对实习指导质量的检查与评估。
 
  第三章  指导职责
 
  第八条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律师法》以及相关律师执业管理规范,对实习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政治思想教育和执业技能训练,引导实习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九条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过程中,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使所指导的实习人员在专业理论及实务操作上均符合执业律师的要求。
 
  第十条指导律师负有以下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政治思想教育;
 
  (二)安排实习人员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础技能训练;
 
  (三)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办理律师各项业务的执业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
 
  (六)督促并确保实习人员能够专职实习;
 
  (七)对实习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和品行进行监督、考查;
 
  (八)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范规定指导律师应该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指导律师应当全面了解、掌握实习人员的个人情况,因材施教,促进实习人员健康个性的发展,注重培养实习人员的逻辑思维能力,充分调动实习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实习人员自觉地掌握法律基础理论和实务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指导律师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充分的实践机会,保证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获得满足《陕西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数量的实务训练。
 
  第十三条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四条指导律师应当严格执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的规定,结合实际,采用灵活有效的指导方法,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的基础技能训练。
 
  第十五条原则上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期间不得转所。如确有必要,应当确保实习人员的连续实习活动不受影响;否则应当暂缓转所。
 
  第十六条实习期满,指导律师应当如实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评定,并协助实习人员接受实习考核。
 
  第十七条指导律师应配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管理工作,配合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对实习人员进行的面试考核。
 
  第四章  申请变更
 
  第十八条指导律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实习人员可在本所内变更指导律师。
 
  (一)指导律师转出该所的;
 
  (二)律师因病住院三个月以上(包括本数),无法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
 
  (三)指导律师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
 
  (四)指导律师受到律师行业处分的;
 
  (五)经省律师协会认定指导律师已无法行使职责的其他合理原因。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6个月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实习人员可在本所内变更指导律师。
 
  (一)指导律师怠于履行本守则第九条规定职责的;
 
  (二)双方书面协商同意变更指导律师的;
 
  (三)指导律师因事假三个月以上(包括本数),无法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
 
  申请更换实习指导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实习人员重新安排符合实习条件的指导老师,并将变更后的指导律师报所属律师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已进行的实习有效。申请更换实习指导律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更换实习指导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二)《陕西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更换实习指导律师申请表》一份。
 
  第五章  禁止行为
 
  第十九条指导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实习人员考核管理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指导职责。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犯实习人员权利,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
 
  (二)除已办理兼职实习手续的实习人员外,允许、放任实习人员非专职实习、虚假实习;
 
  (三)将实习人员与一般行政人员混同,疏于对实习人员进行理论专业和实务技能指导;
 
  (四)拒绝、拖延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拒绝、拖延为实习人员符合有关实习管理规定的合理请求或合理行为办理申请、申报、备案等手续或出具相关文件;
 
  (五)为实习人员印制或放任实习人员使用与其实习人员身份不符的名片;
 
  (六)拒绝、拖延对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考核,或拒绝、拖延对实习人员的道德思想、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作出鉴定;
 
  (七)指使或放任实习人员违反有关实习管理规定,或对实习人员违反有关实习管理规定的行为未能及时纠正、处理;
 
  (八)对实习人员的职业道德、理念或执业行为等进行错误或不当的指导、引导;
 
  (九)为实习人员出具虚假的实习鉴定书、鉴定意见、证明或说明材料等;
 
  (十)让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一直在法律顾问单位或其他单位坐班;
 
  (十一)在面试考核过程中实习人员提交实习鉴定书材料及案卷没有实习指导律师指导痕迹;
 
  (十二)出现其他严重背离指导律师职责的行为;
 
  (十三)出现其他违反有关实习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条指导律师违反本守则规定的,经查证属实,律师协会可视情节取消其实习指导律师资格。
 
  第二十一条指导律师应对实习人员的实习行为负责。实习人员在实习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而遭受处分的,律师协会可视情节给予指导律师通报批评、取消其实习指导律师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指导律师被律师协会取消实习指导律师资格的,取消期限为六个月至两年,自律师协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取消期间,已处于指导期间的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不受影响,律师事务所应为实习人员另行指定实习指导律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守则与《陕西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中实习指导律师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守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守则由陕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守则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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