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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考核规范答疑(一)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5-21 21:27:36     浏览次数:

  实习考核规范答疑(一)
 
  为规范实习考核工作,服务实习人员,在充分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们针对实习人员普遍关注的12个方面问题,组织实习律师考核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解答,编写形成了《实习考核规范答疑(一)》,以期解答实习人员的疑问和困惑。今后,我们将对实习考核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总结,编写系列答疑。希望我们的努力,能为广大实习人员、指导老师和律师事务所带来帮助!
 
  省律协会员(业务)部
 
  省律协实习律师考核专门委员会
 
  2017年12月20日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有哪些?
 
  答:实习考核自2014年施行以来,主要依据的考核文件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 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 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 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
 
  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2017年1月8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5、《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2009年12月第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6、《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1999年12月18日第四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17年1月8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7、《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
 
  (2017年1月8日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8、《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9、《陕西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标准指引(试行)》
 
  (2017年11月23日经省律协七届二次常务理事(扩大)会审议通过)
 
  10、《陕西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2014年4月12日经省律协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1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12、《陕西省律师协会实习指导律师守则》
 
  (2017年11月23日经省律协七届二次常务理事(扩大)会审议通过)
 
  13、《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1991年9月11日司律通字【1991】153号)
 
  14、《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1991年9月11日司律通字【1991】153号)
 
  二、律师业务案卷中应当包含什么材料?
 
  答:依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律师业务案卷应当包含的材料有:(1)刑事卷;应当包含律师事务所批办单、收款凭证、委托书或指定书、阅卷笔录、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等14项材料。(2)民事代理卷;应当包含律师事务所批办单、收款凭证、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阅卷笔录、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等15项材料。(3)法律顾问卷;应当包含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聘请法律顾问协议、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等7项材料;(4)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应当包含委托书、收费凭证、与委托人谈话笔录等7项材料。
 
  具体详见《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律师业务案卷的装订有什么要求?
 
  答: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及《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对律师业务案卷的装订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立卷原则、案卷封面的填写、卷面要求、案卷的编号等几个方面。
 
  具体详见《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第三章规定以及《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面试考核的范围是什么?
 
  答:依照陕西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标准指引(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面试考核的范围主要包括:(1)实习人员在律所的实习情况及实习期间的心得体会;(2)实习人员的职业规划;(3)律所对实习人员的管理;(4)实习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指导;(5)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综合素质、基本业务技能;(6)提交实习鉴定书、案卷和工作文书是否齐备、规范;(7)实务训练中对案情分析研判、法律适用,以及案件实体、程序、诉讼、仲裁、非诉方面业务的掌握情况;(8)《律师法》、《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试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陕西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陕西省律师协会实习指导律师守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学习掌握情况;(9)对防范执业风险的认识;(10)对实习集中培训、网络培训的建议等。
 
  五、考核小组由几名考官组成?面试考核的流程是什么?
 
  答:考核小组由五名考官组成,分别为主考官、一号副考官、二号副考官、三号副考官、四号副考官。
 
  面试考核由主考官主持,采用互动问答的方式。具体流程为:
 
  (1)实习人员进场,二号副考官核实实习人员身份,主考官宣布面试考核开始。
 
  (2)实习人员进行简单的自我陈述。
 
  (3)主考官发问,涉及问题:实习情况及实习心得、职业规划、律所对实习人员的管理、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指导情况。
 
  (4)一号副考官发问,涉及问题:综合素质考察,基本业务技能考察,对提交法律文书的考察。
 
  (5)二号副考官发问,涉及问题:实务训练情况,就提交的案件提出相应问题,对提交案件类型提出相关基础法律知识问题,对提交案卷中法律文书的考察。
 
  (6)三号副考官发问,涉及问题:《律师法》、《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学习掌握情况,对防范执业风险的认识,考察实习人员政治素质。
 
  (7)四号副考官发问,涉及问题:《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试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陕西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陕西省律师协会实习指导律师守则》等相关规定条款的学习掌握情况,对陕西律师行业的了解,实习人员对提交10项实务训练的熟悉程度,对实习集中培训、网络培训的建议,考察提交实习鉴定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规范。
 
  (8)主考官最后点评。
 
  (9)实习人员退场。
 
  (10)考核小组根据面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经陕西省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汇总得分情况和综合评价,确定实习人员考核结果。
 
  面试考核过程中,主考官根据现场情况,考生情绪等因素,可能先易后难,由三号或四号考官开始发问。
 
  六、实习考核中提交的案卷和实训文书,是否必须是指导律师亲自指导下完成的?
 
  答:实习是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律师业务的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活动。《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的职责:(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依照陕西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标准指引(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面试考核应着重考察实习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指导等内容。上述行业规范规定了实习指导律师在实习人员实务训练中的作用,对证明材料中实习指导律师点评的要求,以及将实习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指导情况作为考核的内容,因此,实习考核中提交的案卷和实训文书,必须是实习人员在其指导律师亲自指导下完成的。
 
  七、面试考核中涉及的关于律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行业管理的规定有哪些?
 
  答:面试中关于律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行业管理的规定主要规定在以下文件中:1、《律师法》;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4、《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5、《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试行)》;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7、《陕西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8、《陕西省律师协会实习指导律师守则》。
 
  实习人员一定要熟知、掌握并遵守上述文件中关于律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义务性规定和法律责任。面试考核中有若干环节会要求实习人员回答其中的具体规定,或应用该规定评判考官列举的情形、作法是否适当。希望实习指导律师认真指导实习人员熟练掌握律师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了解并防范执业风险。
 
  八、实习面试考核中,对实习人员的仪容仪表有什么要求?
 
  答:关于实习人员面试的仪容仪表,具体要求有:
 
  1、仪表整齐,穿职业装,着装干净、整齐;
 
  2、注重礼仪风度,举止得体大方;
 
  3、忌:穿着休闲随意、打扮夸张,口语粗俗、无礼节,女士浓妆、佩戴过多饰物、穿着暴露不得体。
 
  九、实习面试中,对实习人员的职业礼仪有什么要求?
 
  答:关于实习人员在面试中的职业礼仪,具体要求有:
 
  1、有礼貌,敲门进入、走路坐姿、语言等符合礼节;
 
  2、尊重考官,双手递交证件、材料,认真听取考官提问,不打断考官提问,回答问题不争辩;
 
  3、举止端庄、大方、沉着稳重;
 
  4、心理健康、积极向上、自信;
 
  5、使用普通话。
 
  十、哪些情形容易导致面试不通过?
 
  答:实习面试考核工作开展是近年来的事情,尚处于不停地摸索总结的过程中。根据数年来的经验和律师事业的发展,可能被考核小组判定考核不通过的常见情形有:
 
  (1)未提交真实案卷,或案卷缺少必要文件的;
 
  (2)案卷文件内容存在严重自相矛盾等缺陷,无法确认案卷真实性的;
 
  (3)实习鉴定资料不完整,或缺少律所公章、缺少个人总结、缺少实务训练材料的;
 
  (4)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实习指导律师未认真全面为实习人员填写考评、点评意见的;
 
  (5)实务训练项目类型(工作文书种类)重复,或把一个案子拆分成数项实务训练文书提交的;
 
  (6)实习鉴定书中操作记录、训练心得、实习指导律师点评意见严重雷同;
 
  (7)实习鉴定书、实务训练工作文书内容虚假,或严重抄袭的;
 
  (8)实习不认真,或实务训练材料过于简单,不能反映实习经过的;
 
  (9)对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的基本业务不了解,可以判断为“挂所”的;
 
  (10)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实习纪律方面4个问题中有2个以上没有回答正确的;
 
  (11)篡改裁判文书的;
 
  (12)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的;
 
  (13)面试考核无故缺席的;
 
  (14)对律师职业价值观没有正确认识的;
 
  (15)其他严重违反《陕西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等律师执业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
 
  十一、实习人员怎样签署文件会被认为是以律师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不是律师,不能以律师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陕西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标准指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因此,实习人员在签署或制作上述文件时应当给予相当的谨慎注意。在出现实习人员姓名的地方,应当特别载明实习人员身份。
 
  若提交考核的材料中在打印的实习人员姓名旁用手写方式注明是实习人员的,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或文件的受送达人同时出具证明,证明委托人或受送达人收到的文件同样注明了其实习人员身份;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时制作的委托代理(辩护)合同、委托书、法律顾问聘请书等,同一份文件中部分注明了实习人员身份的,应由律师事务所就该文件中未注明实习人员身份的情况做出说明,并承诺改正。
 
  十二、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的考核是否有特别的规定?
 
  申请律师执业,未来可能担任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公职律师的实习人员,其实习考核和其他律师的考核程序、标准和规范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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