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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举办《行政处罚法》业务培训会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21-04-13 15:15:59     浏览次数:

      为帮助全市律师准确把握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2021年4月10日上午,市律协邀请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法学博士姬亚平教授给全市律师进行《行政处罚法》业务培训。培训会由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徐本万主持,市律协副会长王一臻到会并讲话。市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了现场培训,全市2300余名律师通过远程视频参加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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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姬亚平教授从十个方面详细讲述了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一)行政处罚法的制定与修改必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完善行政处罚制度,解决执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有必要修改行政处罚法。(二)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主要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体现和巩固行政执法领域中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适应实践需要,扩大地方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加大重点领域行政处罚力度。三是坚持权由法定的法治原则,增加综合行政执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完善行政处罚程序,严格行政执法责任,更好地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四是把握通用性,从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领域的通用规范出发,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发展和完善行政处罚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为单行法律、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提供基本遵循。(三)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增加行政处罚的定义,明确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依法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将现行单行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行政执法实践中常用的行政处罚种类纳入本法,增加规定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种类。(四)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保护受处罚人合法权益原则、责任并处原则。(五)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从声誉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四个方面讲述了行政处罚的种类;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讲述了行政处罚的设定。(六)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主体详细讲述了第18条、第24条的规定;管辖从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执法协助、移送管辖分别进行了讲述。(七)行政处罚的适用。一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完善从轻、减轻的法定情形,增加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三是增加“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行政处罚的依据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但是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更有利于当事人的,适用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四是完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制度,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五是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是裁量基准: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八)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重点讲述了补充“三项制度”改革成果,一是明确公示要求,增加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二是体现全程记录,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三是细化法制审核程序,列明适用情形,明确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他补充完善方面,一是规范非现场执法,增加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设置合理、标准合格、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对记录内容和方便当事人查询作出相应规定。二是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是增加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并可以简化程序。(九)行政处罚的执行,一是与行政强制法相衔接,完善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程序,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二是明确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三是明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十)执法监督,一是增加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二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三是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违者分别承担行政处分、赔偿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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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姬亚平教授结合现实的案例对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进行了生动、详实的讲解,并与线下和线上参与培训的律师进行了互动交流。姬亚平教授的讲授重点突出、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受到广大律师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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