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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律师协会章程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8-08-03 16:10:14     浏览次数:

西安市律师协会章程

 2018116日西安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本协会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七章    常务理事会

第八章    会长及会长办公会

第九章    秘书处

第十章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十一章  派出机构

第十二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的执业权益,发挥西安市律师协会的作用,推动西安律师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陕西省律师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安市律师协会(以下称本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西安市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西安市律师行业实施自律性管理。

本协会根据需要向西安市所属区、县派出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推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律师权益,为律师执业提供必要的服务与保障,提高律师执业素养,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

第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律师代表大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由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代表组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选举程序产生,本协会工作实行民主决策与管理,接受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第六条   本协会接受西安市司法局的监督和指导。本协会是陕西省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陕西省律师协会的指导。

本协会的当选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受聘的秘书长应向西安市司法局和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七条   本协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并为其提供工作保障,依《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指导和协调全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发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中文名称为:西安市律师协会;英文名称为:Xiˊan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为:XALA

第二章  本协会职责

第九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市律师行业发展规划;

(二)制定、实施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执业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组织律师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会员开展业务交流和业务研讨,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

(六)对会员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会员执业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受理会员的申诉;

(八)组织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增强西安律师的国际、国内影响力;

(九)面向社会宣传推广律师行业,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

(十)建设管理西安律师网,编辑出版律师协会刊物,印发有关资料;

(十一)协调与相关国家机关及其他机关和组织的关系,并向有关机关和组织提出与律师行业发展相关的建议和意见;

(十二)鼓励和支持律师参政议政;

(十三)组织会员开展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性活动;

(十四)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服务保障体系;

(十五)发展律师福利事业,鼓励同业互助;

(十六)监督会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十七)依法收取、管理和使用会费;

(十八)执行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办理上级律师协会安排的工作和委托的事务;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经依法批准设立,并由西安市司法局和西安市区、县司法局管理的律师事务所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其所属律师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会议和协会有关活动的权利;

(二)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

(三)通过本协会向有关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四)向本协会提出律师执业维权和保障要求的权利;

(五)使用本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等信息资源的权利;

(六)对本协会工作实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遵守本协会行业规范、规则,接受本协会管理和指导;

(三)组织律师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为律师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五)按规定交纳团体会费和代收律师个人会费,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六)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履行管理职责;

(七)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八)承担本协会安排和分派的工作;

(九)团体会员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依照本章程在本协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协会提出执业保护的权利;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研讨和培训的权利;

(四)享受本协会举办的福利和其他保障的权利;

(五)使用本协会提供的图书、资料、网络等信息资源的权利;

(六)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七)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遵守本协会行业规范和准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四)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和参加其他公益活动;

(五)按上级律师协会的规定和本协会的决定交纳会费,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六)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参与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七)接受本协会的考核和监督;

(八)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本协会可视情节予以行业处分。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应当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非本协会会员转入本市及所属区、县律师事务所,办理转所、变更执业登记的同时,必须到本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提交原登记地的律师协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西安市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协会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根据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协会章程和行业重要规范;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行业发展战略规划;

(三)听取和审议本届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四)选举本协会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大会主席团或理事会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代表人选,由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定。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与代表大会相同,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根据需要,本协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的职权由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

第二十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提案权、审议权、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代表大会和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四)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五)其他应由代表行使的职权。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由执业五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具有较好综合素质和较强议事能力,热心本协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的律师担任。

理事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维护本协会利益,并接受会员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成为非本协会会员的,应在一个月内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辞去理事的申请。

理事无正当理由两次(含本数)以上不参加理事会议或成为非本协会会员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辞去理事申请的,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并由本协会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三)讨论决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本协会重大事项;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五)制定、修改行业管理规范和自律规则以及本协会重大规章制度;

(六)推举或选举参加上级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

)其他应由理事会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或五分之一(含本数)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按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会议事项。

 

第六章 监事

二十七  本会设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是本会的常设监督机构。

二十八  监事会的职权是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十九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本会章程和律协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对重大财产的购置、处分以及对涉及会员切身利益的财务资金运作情况予以检查监督;

(五)组织对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离任审计;

(六)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协会进行财务年度审计,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协会实施专项审计;

(七)提议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八)全体理事及正副会长辞职后,代行其职责,组织选举新的理事会及正、副会长;

(九)监事会可以派员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以及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本会内设机构会议;

(十)对会长、副会长、理事、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的年度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对不称职的会长、副会长、理事、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本会内设机构的主任、副主任以及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提出监督建议和意见。

(十一)向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

(十二)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三十  监事从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爱律师事业和热心律师行业工作,执业年以上且无不良纪录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律师代表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每次换届监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担任监事。监事不得担任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

三十一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和监事若干人。

监事和副监事从监事中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主持监事会工作,副监事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

三十二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会会议由本会章程规定的监事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须经出席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由监事长指定的副监事长主持。

 

 常务理事会

三十三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常务理事会的组成人数应少于理事会组成人数的二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常务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三十四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聘任本协会秘书长,并根据秘书长的提名,批准副秘书长人选;

(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研究拟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预算;

(四)讨论、制定一般性行业规则和协会规章制度;

(五)决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本协会派出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及主任、副主任等负责人的聘任;

(六)向理事会提出增选常务理事、副会长的建议;

(七)讨论、决定本协会重要工作和事项,安排重大活动;

(八)讨论、决定对本协会会员的奖励与惩戒;

(九)其他应由常务理事会履行的职责。

三十五   常务理事会一般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按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会议事项。

 

  会长及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   会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本协会各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

(四)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五)签署本协会重要文件;

(六)其他应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按照会长办公会分工分管其他管理工作。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三十   会长、副会长应定期向理事会或律师代表大会述职。

三十九   本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故不能主持时,指定一名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   会长办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提交的会议议案、工作方案和文件草案;

(二)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开展某项工作和举办重大活动的思路和动议;

(三)督促、指导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执行;

(四)督促、指导秘书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本协会派出机构的工作;

(五)研究部署本协会工作,讨论、决定本协会临时重要事务,处置突发事件;

(六)其他应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章 秘书处

  四十一   秘书处是本协会执行机构,其职能为具体安排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承担本协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接待来人、来访,负责本协会文书文秘、信息传递和会议会务等事项,负责管理本协会经费、财产和承担后勤保障工作,以及本协会其他日常工作和事务。

四十二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的任职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四十三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安排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的执行;

(三)拟定秘书处工作部门设置方案,制定、实施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秘书处的其他工作人员;

(五)协调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和派出机构的日常工作,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六)具体安排本协会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和本协会资产的管理;

(七)组织实施上级律师协会委托或安排的工作和任务;

(八)安排办理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其他应由秘书长负责的工作和事项。

四十四   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秘书处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四十五   本协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任期与常务理事会相同。

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由执业律师担任。

第四十   专门委员会是本协会履行协会职能的专门工作机构。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可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专门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   专业委员会是本协会组织律师开展业务交流、业务研讨活动的专业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专业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十一  派出机构

四十八   本协会根据需要向西安市所属区、县派出工作机构,隶属于本协会。派出机构接受所属区、县司法局指导。派出机构人选由本协会与所属区、县司法局协商确定。任期与本届常务理事会相同。

四十九   派出机构向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五十   派出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协助本协会对所辖区、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自律性管理;

(二)协助本协会依法维护所辖区、县律师执业权利;

(三)组织所辖区、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落实本协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四)协助本协会做好对所辖区、县律师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组织所辖区、县律师开展业务交流、业务研讨工作;

(六)完成和执行本协会安排和布置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第十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五十一   本协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惩戒。

五十二   会员(含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会可以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 

(一)在民主与法制建设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积极参与本协会活动有贡献或圆满完成本协会重点任务的;

(四)成功办理在国际、国内、省内有重大影响案件的;

(五)取得显著的学术成果或专业成果的;

(六)长期从事律师工作,业绩明显,具有良好声誉的;

(七)在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好评的;

     (八)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五十三   会员(含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

(二)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四)严重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五)其他应受行业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五十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协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个人会员不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五十   本协会可以调解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

五十七   依照本章程在决定对会员奖励和处分时,还应当执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陕西省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  

五十八   本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员会费;

(二)财政补贴;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十九   本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会费按年度收缴,团体会员必须于每年年度考核前直接向本协会交纳会费,个人会费由律师事务所代收统一向本协会交纳。对截留、拖欠本协会会费的会员可给予惩戒,并责令限期补交。

六十   会员向本协会交纳会费的标准,由本协会理事会根据上级律师协会的规定,并按照本市律师事业的发展状况、律师人数、业务收入等因素确定。

六十一   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律师业务交流和研讨活动及本协会必要的会议费用;

(二)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业务培训费用;

(三)为律师维权费用;

(四)行业宣传推广和文化建设费用;

(五)投诉查处费用;

(六)会员福利事业费用;

(七)本协会资产购置费用;

(八)本协会执行机构日常费用;

(九)行业调研,对外交流费用;

(十)按规定上交省律师协会的会费;

(十一)其他必要的支出费用。

六十二   本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支出预算计划,建立会费收支帐目,并进行年度审计。常务理事会每年应向理事会做出会费收支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六十三   会费收取及使用、管理办法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制定。

 

第十    

第六十   本章程由西安市律师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律师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律师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六十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出席,并经出席会议代表的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   本章程自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并报西安市司法局和陕西省律师协会备案。

六十七   本章程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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