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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备案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9-01-03 16:34:43     浏览次数: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10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9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二、办理条件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

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被除名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处理相关财产权益、债务承担等事务。

因合伙人变更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报批。

三、申报材料

1、律师事务所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本人签名的入伙或退伙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3、要按照章程和合伙人协议规定召开合伙人会议,就合伙人变更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合伙人会议决议(原件一式两份);

4、如合伙人变更引起注册资金变化,要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如合伙人变更不引起注册资金的变化,合伙人之间进行了出资份额转让,应出具出资份额转让协议书、转让方收到转让款的收条(原件一式两份);

5、《合伙人变更登记表(入伙)》(、《合伙人变更登记表(退伙)》(原件一式两份);

6、入伙申请人的执业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学历证和执业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一式两份);

7、出资份额分配变化情况说明(原合伙人及出资份额分配情况,变更后合伙人及出资份额分配情况,原件一式两份);

8、因合伙人变更引发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章程》的变更,就变更部分形成合伙人会议决议(原件一式两份);

9、填写《合伙协议变更登记表》、《章程变更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10、变更后的章程和合伙协议(合伙人在变更后的章程和合伙协议上签名并注明日期,原件一式两份);

1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四、备注要求:

1、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上述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二份,请将有原件的申报材料归集到一份里,其余一份可以为复印件,使用A4纸进行装订并编排目录和页码。

3、以上所有申请材料均需附电子版一份(证件需扫描原件),电子版材料应当按照纸版材料目录顺序排列,放在一个Word文档里。

4、凡提交的复印件需盖律所公章,并在提交材料时须审核原件。

五、办理程序

1、律师事务所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受理人员进行初审: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受理人员自受理之日起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并将备案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六、办理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司法局窗口

受理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95号

联系电话:86785072


(入伙)合伙人变更登记表.doc

(退伙)合伙人变更登记表.doc

合伙协议变更登记表.doc

章程变更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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